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可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借贷关系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典当关系中,经批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公司;买卖等民事关系中的债权人;发行上市流通债券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问题等必要材料)
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有抵押条款的,不提交。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不动产价值认定书
其它必要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森林、林木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的抵押权登记免征登记费(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下午17:00
地 址:宁强县羌州北路国土资源局一楼宁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县城乘坐5路公交车到羌州北路国土资源局下车到达
0916-4229125